对于负担不起商品房,又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人来说,旧的的经济适用房也许是个不错的选择。但是我们常常看到房产中介挂出的“一类经济适用房”和“二类经济适用房”有所不解,那么我们如今就辨别一下,同时关注经济适用房的主要特征是什么?是部分产权吗?一起来看看吧。
经济适用房的主要特征
经济适用房的特点。如下:
1、性质:微利商品房,售价低。
2、产权;不完全产权。
3、销售许可;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证等五证。
4、土地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
5、价格;政府限价,浮动空间不大。
6、建设标准;户型、面积、档次等具有政府指导性。
7、规划设计;招投标。
8、开发建设;招投标(不得转包)。
9、工程监理、验收入住;按国家规定。
10、工程质量;《建筑工程质量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11、物业管理;同普通商品房,偏低,保证基本服务。
12、抵押贷款:可以。
经济适用房是部分产权吗?
1、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个人,产权分四个部分: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 权。与房改房、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只在 权上与它们不同。
房改房上市后 的94%归出售人。上市出售后,每平方米在4000元(含)以下的,全部归个人;每平方米在4000至5000元的部分,80%归个人,20%归原产权单位;每平方米5000元以上的部分,和原产权单位五五分成;买方补交3%的土地出让金。商品房上市出售后, 全部归个人。
经济适用房上市后, 同样全部归个人,所不同的只是在出售时,新的购房人要按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在标定地价明确前,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暂按房屋售价的3%交纳。这样,购买人就可按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2、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问题。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40号令规定和京房地字〔1999〕 077号文件规定,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即房屋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上市交易。上市后, 全部归个人。
3、经济适用房大批都是划拔方式取得的土地,由国家无偿批付使用的,没有具体土地使用期限,只有出让的土地取得方式才有期限,不论土地使用期限是多少,房屋权始终归房主。
经济适用房在买卖时与产品房还有有很大的差异。如果您的屋子是经济适用房,那么您一定要认识一下经适房房屋产权证书办理的状况,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办理,希望小编的介绍对您在经适房买卖及房屋产权办理时有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