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教训,我之镜鉴——历年6月生产安全事故选编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湖南郴州宜凤高速“6·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 2016年6月26日,湖南省郴州市宜凤高速公路宜章段发生一起客车碰撞燃烧起火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5人死亡、13人受伤,车辆烧毁,高速公路路面及护栏受损。

  • ★ 事故发生经过

  • 6月26日5时54分,湖南省衡阳市骏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达公司)驾驶人刘某某驾驶湘D94396号大客车从位于衡阳市蒸湘区阳辉村的家中出发,按照骏达公司的包车派单计划,准备搭载乘客前往湖南省郴州市莽山景区开展漂流活动。刘某某驾车先在衡阳市区接到2名乘客,然后于6时49分进入衡阳市耒阳市区,在耒阳市神农广场接到其他全部乘客,客车一共载57人(包括驾驶人刘某某)。8时许,车辆从耒阳市神农广场出发前往郴州市莽山景区。8时12分由耒阳收费站进入京港澳高速公路,9时21分驶入京港澳高速公路苏仙服务区,9时34分从服务区驶出。10时19分,当车辆行驶至湖南省郴州市宜凤高速公路宜章段33公里856米处时失控,。

  •     ★ 事故原因和性质

  • (一)直接原因

  • 驾驶人刘大辉疲劳驾驶造成车辆失控,。碰撞导致车辆油箱破损、柴油泄漏,右前轮向外侧倾倒,轮毂上的螺栓螺母与地面持续摩擦产生高温。车辆停止后,路面上的柴油遇到因摩擦产生高温的右前轮后起火。车辆右前角紧挨路侧护栏,车门无法有效展开,车上乘客不能及时疏散,且安全锤未按规定放置在车厢内,乘客无法击碎车窗逃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      (二)间接原因

  • 湖南衡阳骏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驾驶员休息制度和防疲劳驾驶制度,未按规定开展车辆动态监控和应急管理各项工作;湖南风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单位违法违规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存在违法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等问题;衡阳市交通运输部门违规将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跨区集中发放,;;;衡阳市人民政府没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按法律规定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  (三)事故性质

  • 经调查认定,湖南郴州宜凤高速“6·26”交通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 责任追究

  • 、检察机关对21名企业人员和涉嫌职务犯罪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衡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某某等21名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此外,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和衡阳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湖南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中涉及的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 ★ 事故教训

  • 进一步加强营运客车驾驶员的教育培训、提升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性能、推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提升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推进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联网联控工作、、进一步加大旅游安全执法和教育培训工作力度,防范和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 “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

  •     2017年6月5日凌晨1时左右,临沂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储运部装卸区的一辆液化石油气运输罐车在卸车作业过程中发生液化气泄漏,引起重大爆炸着火事故,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468万元。

  • ★ 事故发生经过

  •  2017年6月5日0时58分,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唐某某驾驶豫J90700液化气运输罐车经过长途奔波、连续作业后,驾车驶入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并停在10号卸车位准备卸车。唐某某下车后先后将10号装卸臂气相、液相快接管口与车辆卸车口连接,并打开气相阀门对罐体进行加压,车辆罐体压力从0.6MPa上升至0.8MPa以上。0时59分10秒,唐某某打开罐体液相阀门一半时,液相连接管口突然脱开,大量液化气喷出并急剧气化扩散。正在值班的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韩某某等现场作业人员未能有效处置,致使液化气泄漏长达2分10 秒钟,很快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到点火源发生爆炸,造成事故车及其他车辆罐体相继爆炸,罐体残骸、飞火等飞溅物接连导致1000立方米液化气球罐区、异辛烷罐区、废弃槽罐车、厂内管廊、控制室、值班室、化验室等区域先后起火燃烧。

  •     ★ 事故原因和性质

  • (一)直接原因

  • 肇事罐车驾驶员长途奔波、连续作业,在午夜进行液化气卸车作业时,没有严格执行卸车规程,出现严重操作失误,致使快接接口与罐车液相卸料管未能可靠连接,在开启罐车液相球阀瞬间发生脱离,造成罐体内液化气大量泄漏。现场人员未能有效处置,泄漏后的液化气急剧气化,迅速扩散,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达到爆炸极限,遇点火源发生爆炸燃烧。液化气泄漏区域的持续燃烧,先后导致泄漏车辆罐体、装卸区内停放的其他运输车辆罐体发生爆炸。爆炸使车体、罐体分解,罐体残骸等飞溅物击中周边设施、物料管廊、液化气球罐、异辛烷储罐等,致使2个液化气球罐发生泄漏燃烧,2个异辛烷储罐发生燃烧爆炸。
        引发第一次爆炸可能的点火源是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生产值班室内在用的非防爆电器产生的电火花。

  •     (二)间接原因

  • 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河南省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山东大齐石油化工设计有限公司、临沂市华厦城市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华源安全评价有限公司等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未依法履行设计、监理、评价等技术管理服务责任,质监部门未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

  • (三)事故性质

  • 经调查认定,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 责任追究

  •  事故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等6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相关责任单位5人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依法侦查。29人受到党纪和政纪处分,其中厅级干部1人,处级干部11人。有关部门对涉事的6家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 ★ 事故教训

  • 各镇、园区、区直有关单位和广大企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深入开展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强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积极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坚决打好安全生产攻坚战,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福州金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华锦机械安装项目“6·16”事故

  •     2017年6月16日,福州金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华锦机械安装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一死一伤事故。

  •    ★ 事故发生经过

  •    2017年6月16日上午, monfongs定型机厂家调试工程师、福州金诺热能公司现场负责人及施工工人共6人参加定型机电控柜就位作业,完成一榀电控柜就位,并与基座焊接固定,与其并列的第二榀电控柜也已用叉车搬运至基座附近,由于空间受限,施工人员采用大小钢管辅助滚动作业,将电控柜移动并就位基座上,11时许,施工人员协力抽取两端的钢管时,由于电控柜瞬间倾倒,两名员工被砸中,一名员工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员工左腿骨折。

  •     ★ 事故原因和性质

  • (一)直接原因

  • 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方式不当,电控柜发生倾倒,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

  • (二)间接原因

  • 1、福州金诺热能公司没有指派专职安全员,没有专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2、福州金诺热能公司安全措施缺失,就位过程中未在配电柜上方悬挂承重带等防倾倒措施。3、电控柜基座狭窄,柜体重心在上部,重心不稳,容易倾倒。

  • (三)事故性质

  • 经事故调查组成员和专家综合分析认定,福州金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华锦机械安装项目“6·16”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 责任追究

  • 区安监局依法对福州金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 福州金诺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指定在华锦机械安装项目的现场代表在本起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企业调离处理。派驻福建华锦机械安装项目的综合部技术工程师、技术指导、。

  • 东峤工业园区管委会综合办负责人由区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事故教训

  • 各镇、,督促作业方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装维修操作流程进行作业,规范配备安全带、安全绳等防护措施,坚决遏制事故发生。,加强警示教育力度,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强化现场安全防护和管控措施,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秀屿区桦楹木业“6·2”事故

  •    2013年6月2日,秀屿木材加工区内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事故。

  • ★ 事故发生经过

  •     2013年6月2日15时许,高某某雇佣任某某等人卸货。任某某在闽DK609挂货车集装箱内卸货时,头部不慎被一根直径0.4米、长6米的原木砸伤,并压在颈部,造成大量出血。事故发生后,桦楹木业负责人立即组织人员搬移压在任某某身上的原木,并拨打“120”呼救,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任某某经盛兴医院急救人员抢救无效后死亡。

  •     ★ 事故原因和性质

  • (一)直接原因

  • 任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卸货时违章作业,导致其被木材原木砸伤致死,是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 (二)间接原因

  • 1、高某某临时雇佣人员卸货,作业时本人却不在现场指挥,导致卸货人违章操作,发生人员死亡事故。

  • 2、康某某对本厂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导致事故发生。

  • (三)事故性质

  • 经事故调查组人员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     ★ 责任追究

  • 1.任某某,未按操作规程卸货,导致事故发生,鉴于在事故中已经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 2.高某某,未经桦楹木业负责人同意,擅自雇佣其员工临时卸货,作业时本人未在现场指挥,造成卸货人员违章作业,由区安监局依法对高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 3.木材加工区责令桦楹木业予以停产整顿。

  • 4.福建省海宏木业公司作为出租企业,对未注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不够,给予通报批评。

  • ★ 事故教训

  •     要完善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尤其是单独作业人员必须安排监护人,确保安全作业;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作业过程中要规范操作行为,强化现场作业“手指口述”安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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