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虽然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文件进行了例行巡查,但没有尽到及时清理障碍物、保障道路畅通安全的法定义务,以不作为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
原告:金继典。
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公司)。
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枣庄分公司)。
简要事实:
2010年7月8日,伍三周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附载乘车人刘胜兵、李士奎)沿京台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轧在公路中间一铁块上翻车,造成乘车人刘胜兵、李士奎当场死亡,伍三周受伤,车辆损坏,道路交通设施损毁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伍三周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胜兵、李士奎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载明,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为张恩沾,实际车主为金继典。该起事故形成的原因是,伍三周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驾驶载客机动车载货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死者刘胜兵、李士奎系金继典的雇员,伍三周系金继典的雇员。金继典向刘胜兵家属支付赔偿款39万元。金继典向李士奎家属支付赔偿金40万元。
,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金继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2万元(80万元的90% );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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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原告金继典系事故车辆实际车主。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卷宗材料,原告金继典系死者刘胜兵、李士奎的雇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金继典已经向死者李士奎家属支付了40万元赔偿款,向死者刘胜兵家属支付了39万元赔偿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本案的案由应为追偿权纠纷,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本案中,驾驶员伍三周没有安全驾驶和高速集团公司没有及时清理遗留在路面铁块的共同作用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告金继典作为死者刘胜兵、李士奎的雇主,其已经向死者刘胜兵、李士奎的家属支付了79万元的赔偿款,且死者刘胜兵、李士奎家属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因此,原告金继典有权向伍三周及被告高速集团公司及其枣庄分公司追偿。原告仅诉请被告高速集团公司及其枣庄分公司承担责任而不诉请伍三周承担责任,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
三、关于被告高速集团枣庄分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的发生是驾驶员伍三周违章驾驶和被告高速集团枣庄分公司没有及时清理路面障碍物等原因间接结合导致的。被告高速集团枣庄分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清除高速公路上的障碍物,不能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应当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
四、关于被告高速集团枣庄分公司承担多大比例的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伍三周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载客机动车载货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之规定。因此,综合考虑驾驶员伍三周的过错,。同时,被告高速集团枣庄分公司系被告高速集团公司投资组建的分公司,其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应当由被告高速集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告高速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金继典23.7万元(79万元的30%);二、驳回原告金继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
,高速集团公司提交的鲁高速安(2005)22号文件及两份巡查记录,;该两份证据只能证明其按路政管理制度履行了巡查义务,并不证明其已达到保障公路安全通行的目的。因此,对于该两份证据的证明目的,。高速集团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有权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而缴费车辆则享有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权利。当高速公路出现障碍物后,高速集团枣庄分公司没有及时清除,未能保障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其消极的不作为与伍三周违章驾驶间接结合,造成了本次事故的发生,高速集团公司应当承担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枣庄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索引:
案例全文及评析详见张硕:“高速公路管理公司间接侵权的责任承担”,载《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