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大石桥市第一、第二、第三、南楼、老边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按照《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营口市县级政府所在地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批复》(辽环函[2016]165号),大石桥市第一、第二、第三、南楼、老边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为:以各井为中心100米为半径的圆所围成的区域。具体范围为:大石桥市第一水源共有11眼井,分布在大石桥市区及周边,水井位置较为分散,各水井分布在粮库、机关、工厂院内或道路旁边等;大石桥市第二水源共有7眼井,位于大石桥市城区南、桥台铺村北,大石桥市城区与金桥镇交界地带,分布于哈大公路两旁及淤泥河附近;大石桥市第三水源共有8眼井,分布于大石桥市虎庄镇厂沟村、旗口镇新立村农田中;南楼镇水源共有3眼井,分布于南外环的淤泥河南岸及附近地区;老边区水源共有7眼井分布在大石桥市高坎镇的革家、郝家、李家村农田中。(具体位置见附表)
三、大石桥市第一、第二、第三、南楼、老边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施房屋拆迁、企业搬迁、根据实地实际情况进行封闭防护管理,保护区内有道路交通穿越的,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穿越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设置防泄漏措施,必要时设置事故导流槽。
四、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大石桥市第一、第二、第三、南楼、老边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铺设输送污水、油类或者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管道; 禁止倾倒、堆放、贮存工业废渣和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禁止养殖畜禽;禁止使用化肥、农药;禁止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墓地、丢弃、掩埋动物尸体、清洗车辆或者容器、设置油库、化学品仓库或者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大石桥市第一、第二、第三、南楼、老边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项目及资源开发、宅基地等有关证照。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大石桥市第一、第二、第三、南楼、老边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新建的建(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新迁入的人口不享有相关补偿政策。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八、本通告由各单井所在镇区(管理区)政府为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审批局、房管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国土局、水利局、农发局、发改局、、畜牧局配合实施。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8日
水源名称 | 单井名称 | 具体位置 |
第一水源 | 市内1号 | 丽杰修车厂道口内路西 |
市内2号 | 石桥桥洞西北侧 | |
粮库井(4号) | 粮库院内 | |
市内5号井 | 红太阳驾校桥下(北羽桥下) | |
市内6号井 | 铁西煤场 | |
市内7号井 | 金地家园小区院内 | |
市内9号井 | 丽华春城小区内 | |
金屯井 | 金桥医院对面 | |
农科所井 | 示范农场,昌泰铝材厂区东北角 | |
备用井 | 金桥医院北 | |
铁西井 | 电石厂(赛斯德铝材道口内) | |
第二水源 | 桥台铺1号井 | 建委对面 |
桥台铺2号 | 中宁冶金矿产有限公司东 | |
桥台铺3号 | 淤泥河桥头 | |
桥台铺4号 | 屹璟铝业院内 | |
桥台铺5号井 | 永安配货站道口 | |
桥台铺6号井 | 一高中篮球场南,河边 | |
桥台铺9号井 | 馨居公寓对面 | |
桥台铺10号井 | 蓝湾洗浴对面 | |
南楼水源 | 南楼1号井 | 天宝煤业东行500米加气站南侧田地内 |
南楼2号井 | 天宝煤业院内 | |
南楼3号井 | 辽宁丰华实业有限公司北侧 | |
老边水源 | 1号井 | 李家村田地内 |
2号井 | 李家村田地内 | |
4号井 | 李家村田地内 | |
5号井 | 李家村田地内 |
为加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管理,保证饮用水安全,、《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三道岭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进行封区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三道岭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按照《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营口市县级政府所在地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批复》(辽环函[2016]165号),三道岭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为:由1号界桩起,沿道路内侧向北偏东北121m至2号界桩,沿山脊线向东偏东南177m至3号界桩,沿道路内侧向北124m至4号界桩,沿道路内侧向东170m至5号界桩,沿道路与土坎向东偏东南140m至6号界桩,沿山体植被交界线向东北488m至7号界桩,沿耕地边界向北108m至8号界桩,沿加固坡坎向东偏东北223m至9号界桩,沿山体植被交界线向北偏西北183m至10号界桩,沿耕地边线向北199m至11号界桩,沿山体植被交界线向东1042m至12号界桩,沿耕地边线向西北322m至13号界桩,沿耕地边线向东北282m至14号界桩,沿土坎向东112m至鞍山市与营口市市界,沿土坎向北335m至15号界桩,沿土坎向北偏西北537m至16号界桩,沿道路内侧向北344m至17号界桩,沿水塘边向北偏西北134m至18号界桩,沿水塘边向北偏东北175m至19号界桩,沿水塘边向北偏东北137m至20号界桩,沿水塘边向北偏东北53m至21号界桩,沿道路内侧向北偏东北166m至22号界桩,沿道路内侧向北偏西北344m至23号界桩,穿越河流向东偏东南88m至24号界桩,沿耕地边线向东南272m至25号界桩,沿耕地边线向南偏东南259m至26号界桩,沿耕地边界向南162m至27号界桩,沿耕地边界向东南146m至28号界桩,沿耕地边线向南178m至29号界桩,沿水坝向西南1343m至30号界桩,沿土坎向南偏东南501m至鞍山市与营口市市界,沿土坎向东南887m至31号界桩,沿桥梁内侧、道路内侧向西南331m至B3号界碑,沿道路内侧向西南1301m至B4号界碑,沿道路内侧向西偏西南1681m,再沿大坝内侧向西578m至32号界桩,沿山脊线向西971m至1号界桩。
三、三道岭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施房屋拆迁、企业搬迁、根据实地实际情况进行封闭防护管理,保护区内有道路交通穿越的,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穿越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设置防泄漏措施,必要时设置事故导流槽。
四、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三道岭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倾倒、堆放、贮存工业废渣和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禁止从事种植、网箱养殖、饲养畜禽、旅游、游泳、垂钓、放牧、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墓地,丢弃、掩埋动物尸体、清洗车辆或者容器、设置油库、化学品仓库或者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相关部门停止办理三道岭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项目及资源开发、宅基地等有关证照。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三道岭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新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林木等一律不予补偿;新迁入的人口不享有相关补偿政策。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八、本通告由周家镇政府为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审批局、房管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国土局、水利局、农发局、发改局、、畜牧局配合实施。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8日
为加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管理,保证饮用水安全,、《营口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周家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进行封区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周家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按照《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营口市县级政府所在地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批复》(辽环函[2016]165号),周家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为:由水坝内侧1号界桩起,沿道路内侧向东北767m至2号界桩,沿道路内侧向东北829m至3号界桩,沿道路内侧向北偏东北427m至4号界桩,沿桥梁内侧与道路内侧向南偏东南100m至B2号界碑,沿道路内侧向南偏西南1376m至5号界桩,沿桥梁内侧、道路内侧向南132m至6号界桩,沿道路内侧西行,再沿道路内侧与桥梁内侧向西922m,再大坝内侧向北偏西北614m至B1号界碑,沿道路内侧向东北14m至1号界桩。
三、周家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施房屋拆迁、企业搬迁、根据实地实际情况进行封闭防护管理,保护区内有道路交通穿越的,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穿越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设置防泄漏措施,必要时设置事故导流槽。
四、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周家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倾倒、堆放、贮存工业废渣和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禁止从事种植、网箱养殖、饲养畜禽、旅游、游泳、垂钓、放牧、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墓地,丢弃、掩埋动物尸体、清洗车辆或者容器、设置油库、化学品仓库或者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周家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项目及资源开发、宅基地等有关证照。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周家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新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林木等一律不予补偿;新迁入的人口不享有相关补偿政策。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八、本通告由周家镇政府为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审批局、房管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国土局、水利局、农发局、发改局、、畜牧局配合实施。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8日
来源:桥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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